“楊某已順利送監收押!”近日,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檢察官接到送押民警的電話后,一直懸著的心終于放下了。在檢察機關一體履職及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下,楊某被依法收監交付執行刑罰。至此,這起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案件圓滿辦結。
荊州區檢察院以楊某交付執行監督案為契機,聯動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建立交付執行專門聯絡通報及協作長效機制,努力破解刑事執行監督堵點,排查出類似判處實刑交付不及時的罪犯3人,依托協作機制均已監督收押收監。截至2025年10月,實現荊州區判處實刑罪犯監督收押清零。
判四年難收監
身患多病成“護身符”
2022年11月,荊州區檢察院接到法院反饋:該院監督交付執行的罪犯楊某因身患多種疾病未能收押,法院已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啟動立案審查。
此前,楊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22年4月18日判決生效,依法應及時收監服刑。但因其患有中度抑郁、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高血壓3級等9種疾病,家屬以需住院治療為由不配合,看守所也考慮到其病情和羈押風險,導致收押工作遲遲無法推進。
更棘手的是,在法院組織病情診斷期間,楊某突然表現出明顯精神癥狀,拒不配合醫學檢查,后被診斷為混合性分離轉換障礙并住院治療,病情診斷工作陷入停滯。
“若病情診斷無限擱置,豈不成了‘紙面服刑’?”荊州區檢察院多次與法院溝通協調。法院先后兩次對楊某的精神疾病組織醫學診斷,經綜合分析后于2023年10月作出“楊某不符合保外就醫精神疾病范圍”的組織診斷意見。同年12月,法院決定對楊某不予暫予監外執行,并將相關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收押。
收監再次遇阻
依法履職尋突破
2024年4月,荊州區檢察院在日常監督中發現,楊某仍未被收監服刑。此時,距離判決生效已超2年。
為找準問題癥結,荊州區檢察院牽頭組織公檢法及看守所四方聯席會。經梳理發現,收押梗阻主要源于兩方面:一是楊某家屬以其病情嚴重、需住院治療為由不配合,公安機關考慮到執行風險,未及時送押;二是監獄與法院就收押條件存在分歧——監獄提出楊某的病情診斷已超三個月有效期,且未對精神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進行診斷,不符合收監條件,需重新組織診斷;法院則認為楊某多種疾病中最嚴重的精神疾病已組織診斷,審查程序合法且已終結,重新組織診斷缺乏法律依據。多方意見僵持不下,公安機關協調未果,交付執行工作陷入僵局。
“楊某不配合檢查導致其他疾病未出具診斷意見,為避免程序拖延,對表現最嚴重的精神疾病進行診斷,符合法律精神,且診斷意見超期并非法院程序問題導致,法院此前程序并無明顯不當。”檢察官圍繞核心問題反復思考:其他疾病是否有必要診斷?診斷意見超期該如何解決?有效的監督切入點在哪里?“若找不到符合法律精神、契合程序規定且能讓多方認可的監督路徑,貿然提出監督意見,只會影響監督效果。”
為打破僵局,荊州區檢察院委托荊州市檢察院法醫對楊某的病情資料、診斷報告進行專業審查。法醫提出,楊某所患的高血壓、糖尿病、呼吸障礙等疾病,若存在嚴重并發癥,也可能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此時,因長期未被收押,楊某及家屬對病情診斷產生僥幸心理,有配合診斷的意愿。荊州區檢察院及時將案件情況層報至湖北省檢察院,在上級院的指導下,初步確定“由公安機關帶楊某到指定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的破局方向。
這一思路并無太多先例可循。長期以來,對于法院已啟動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審查的患病罪犯,監獄通常依據法院出具的組織診斷意見書辦理收監。檢察官仔細研讀監獄收押規定后發現,對于患病罪犯,監獄可憑“三個月內的病情診斷證明或法院的組織診斷意見書”收監,這意味著法院的組織診斷意見書并非患病罪犯收監的唯一依據,核心標準是“確定罪犯收監時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
據此,檢察官提出:由公安機關參照法院組織診斷的同等標準,帶楊某到指定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醫院按同等規格出具的病情診斷證明,可直接作為監獄收監依據;若經診斷確認楊某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該診斷證明也可作為檢察機關監督法院重啟暫予監外執行審查的依據。這一方案既未突破收監文件規定,又符合法律精神,更易被監獄、法院接受。經荊州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監獄獄政科及省監獄管理局反復溝通,并向上級檢察院匯報,各方最終對該方案達成共識。
凝聚監督合力
判決3年后終收監

2025年5月,公安機關帶楊某到醫院進行病情診斷,荊州區檢察院派員全程現場監督,確保診斷結果客觀全面。
2025年5月,根據檢察機關監督意見,公安機關與省級政府指定醫院簽訂病情診斷委托書。根據監獄對診斷范圍的審查意見,公安機關先后兩次帶楊某到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為確保診斷結果客觀全面,荊州區檢察院派員全程現場監督,其間及時發現并糾正了楊某家屬試圖代替楊某進行血檢的違規行為。經檢查,楊某各項醫學檢查數據結果較好,未查出符合保外就醫標準的嚴重并發癥。
7月14日,經三名主任醫師會診,并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后,醫院出具了《罪犯病情診斷書》。荊州區檢察院再次委托荊州市檢察院法醫對診斷書進行審查,確認楊某病情未達到保外就醫條件。
7月16日,公安機關聯合看守所將楊某送往監獄收監。不料,監獄醫院見楊某乘坐輪椅、無法自行行走,提出其可能存在嚴重呼吸功能障礙,收監工作再次遇阻。荊州區檢察院立即啟動跨區聯動機制,聯系駐該監獄檢察室介入監督,明確提出“應以醫學檢查數據作為病情判斷核心依據,對無明確依據證明不符合收監條件的患病罪犯,應堅決落實‘應收盡收’”的監督意見。隨后,監獄安排楊某到指定醫院進行肺功能、血氣分析復診,結果顯示無異常。當日,監獄正式將楊某收監執行刑罰。